《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的法律解读
2020/2/2 16:37:52 点击:
问:市政府于2020.1.29出台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企业在2月10日前自行安排复工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所以,我市所有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市政府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如果有企业提前复工,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如果自行复工期间,造成了疫情扩散,相关责任人员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问: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计算,是不是这段时间没提供劳动,企业就可以不发放这段时间的工资?
律师解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2月3日至9日期间,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而向其支付工资。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行为是侵害劳动者获得报酬权利的,是违法行为。
问:目前疫情防控期间,口罩、酒精等物品是居民生活必备品。如果有商家借机涨价敛财,哄抬物价,有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六条已明确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可见,企业在追求经济价值的同时,更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如果借机发国难财,只会害人终害己。
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 丁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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